关于对3名校属单位领导干部
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公示
为深入落实《沈阳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制度要求,对位《关于对校属单位(部门)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规划安排,学校决定从2021年10月14日起对3名校属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本次审计由审计处负责实施。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审计期间具体如下:
1.但菲,审计期间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审计期间任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院长。
2.李文,审计期间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审计期间任新闻与传播学院(教育技术学院)院长。
3.周莹,审计期间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审计期间任体育科学学院院长。
审计实施期间,校内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对以上3名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方面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审计处联系。
联系人:宋莹
联系电话:024-86592961
邮箱:synusjc@163.com
特此公示。
审计处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