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细则
沈师大校[2019]292号
第一条 为有效提升学校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效益,强化治理、防范风险,进一步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及《沈阳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由国家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执业资质,可依法提供委托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相关单位(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 委托审计业务将依据业务领域和业务内容确定责任主体。学校内部审计涉及的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单位(部门)结合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进行的委托审计业务,由其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相关单位(部门)委托审计业务应履行集体决策及申请备案程序。
第五条 委托审计业务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制度,审计处及相关单位(部门)可根据审计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定向谈判等形式,履行规范程序,确定委托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
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六条 委托审计应履行以下程序予以实施:
(一)审计处或相关单位(部门)确定拟委托审计业务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各单位(部门)委托审计业务申请应送达审计处备案。
(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后,审计处或相关单位(部门)应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委托合同或业务约定书(下简称委托合同),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质量要求、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报酬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保密事项等合同内容。
(三)社会中介机构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组织实施审计行为。审计过程中,社会中介机构应保证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审计工作完成后,社会中介机构应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及全部审计证据资料(复印件和电子文件)征求审计处或相关单位(部门)意见。审计处或相关单位(部门)应对委托审计结果复核确认。
(五)复核确认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六)依据委托合同约定,审计处或相关单位(部门)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或相关单位(部门)可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审计处将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委托合同的情况,审计业务质量,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归档资料的完整性及相关方面工作对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选择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本细则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