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审计人员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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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9-11-08   动态浏览次数:10



沈阳师范大学审计人员职业规范


沈师大校[2019]29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审计人员的规则意识、纪律意识、职业素养,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塑造审计工作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沈阳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规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人员职业规范是指学校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应恪守的职业道德,应遵守的职业纪律,应具有的职业胜任能力,应承担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三条  学校审计人员应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职业道德。

(一)严格依法是审计人员应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

(二)正直坦诚是审计人员应坚持原则,不屈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

(三)客观公正是审计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四)勤勉尽责是审计人员应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五)保守秘密是审计人员应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涉密情况;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四条  学校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时,须保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一)学校审计人员遇有下列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应向审计处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回避。

1.与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2.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长期合作关系。

3.审计事项为本人曾管理或直接办理的相关业务。

4.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部门)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  学校审计人员应具备下列与审计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实践经验:

(一)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信息技术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及审计工作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审计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经历及实践经验。

第六条  学校审计人员应通过继续教育、专题培训、研讨交流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理论、技术方法和案例实务等,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学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应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以减少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第八条  学校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所获取的信息应履行保密义务,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相关信息;在社会交往中需警惕非故意泄密的可能性。

第九条  学校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审计工作中所获取信息谋取私利或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和职业道德不当使用信息。

第十条  健全审计岗位责任追究机制,对重大审计质量问题予以追责问责,并根据问题性质和影响对责任人依纪依规作出处理。对审计人员发现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泄露重大信息、干预审计活动等情形,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