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省审计厅法规计划处
近日,辽宁制定了《辽宁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中共辽宁省委审计委员会文件印发各市委审计委、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及各人民团体执行。
《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定,全面落实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有关要求,立足健全审计整改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严肃审计整改问责,着力做好审计“后半篇文章”。
《办法》强调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求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审计委)统一领导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整改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应将审计整改工作作为党委(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办法》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公安、检察等与审计监督贯通起来,形成审计整改合力,更好发挥审计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
《办法》明确了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审计整改的具体内容、各相关单位推动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分工和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等。
《办法》明确了各相关单位推动审计整改工作的职责,审计机关(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依法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整改,配合并协调推进相关主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要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编号、跟踪督促、情况反馈、整改销号的闭环工作机制,随时掌握审计整改动态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本级党委审计委报告审计整改工作。各有关主管单位负责督促落实其职责范围内的审计整改工作。
《办法》强化了推动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体系,根据整改进展实际情况,加强对审计单位的督办和约谈,对拒绝、拖延、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严格追责问责。
《办法》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归零,维护审计权威,发挥审计成果实效,提升辽宁审计工作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