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沈师大校发〔2019〕77号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学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沈阳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的单位(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责任导向、注重实效、完善治理的原则,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部门)及审计问题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整改责任主体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审计工作涉及的离任领导干部须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部门)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价,对照审计报告、决定书、意见书所涉及问题,明确整改责任主体的整改目标、要求和时限等,并及时向校长报告审计整改工作进展与结果。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自审计报告送达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对尚未整改到位的事项,被审计单位(部门)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相关整改举措和结果。
第八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建立“审计发现问题”与“整改落实结果”工作台账,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书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部门)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提出审计整改结果落实对账销号清单。对审计发现问题已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未整改落实的事项将深入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措施。
第十条 完善审计整改会商机制,加强与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等工作平台,研究分析审计整改工作的重点难点,完善工作制度,通报整改情况,推进整改落实。对审计揭示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向学校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完善审计成果运用联动机制,着力强化审计结果在考核奖惩领域的运用效益。审计整改情况将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并将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对在审计整改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审计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二)对审计决定或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决定拒不落实或未落实到位的;
(三)采用虚假材料报送、佐证整改工作绩效的;
(四)其他影响审计整改工作绩效的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年度报告机制。汇总审计整改工作总体情况、经验成效、突出问题、典型案例、意见建议等,向学校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沈阳师范大学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附件2:沈阳师范大学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附件3:沈阳师范大学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
附件1问题清单.docx附件2整改结果清单.docx附件3对账销号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