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9-05-16   动态浏览次数:13


沈阳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沈师大委〔2019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52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09年发布)以及国家、辽宁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内部审计监督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着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选优配强内部审计队伍。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由校长直接分管。校长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主动自觉接受辽宁省审计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独立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原则上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九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积极培育审计专业高级人才,确保审计队伍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审计人员职务和职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学校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学校予以表彰。


第三章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校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对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学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代表学校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辽宁省审计厅备案。


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应及时完整存档备查,并及时向辽宁省审计厅汇报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使辽宁省审计厅在对学校实施审计时,能够充分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并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结合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在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37日起施行。《沈阳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沈师大校发[2008]222号)同时废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