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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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9-05-16   动态浏览次数:42


沈阳师范大学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沈师大校〔2019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以及《沈阳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沈师大委〔201924号)等法规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主要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聘任的机关部门、教学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所属单位(部门)事业发展,完善治理为目标,根据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实行“必审”或“抽审”的分类审计制度,确保审计重点和审计质量。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具体运行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推进情况、审计结果及运用情况;讨论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研究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加强协作、有效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党委组织部负责根据干部工作需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需求;审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支持。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权限及履行情况,结合所属单位(部门)实际,充分考虑委托要求、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目标、审计资源及效率,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和审计工作重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1.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学校相关经济方针政策、财经制度、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部门)可持续发展情况;

2.任期绩效目标所涉及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决策的实施程序和效益;

4.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5.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6.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7.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8.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及本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9.对以往审计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结合干部管理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提交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出具委托书。因工作特殊需要进行干部岗位调整、工作调动的,党委组织部可直接向审计处委托审计任务。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计划和委托内容制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并报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审计处可根据审计计划及审计力量情况,适当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采用社会审计服务,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审计处应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阶段和实施程序

1.审前准备阶段

1)送达审计通知书;

2)发布审计公示;

3)组建审计工作组并开展审前调查。

2.审计实施阶段

1)召开进点会议;

2)审查资料、访谈征询、现场调查;

3)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3.审计终结阶段

1)起草审计报告;

2)书面征求意见;

3)提交审计报告;

4)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意见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

4.审计整改阶段

1)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属单位(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并有效落实整改工作;

2)适时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属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属单位(部门)应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要求提交备审材料并作出书面承诺。备审材料包括:

1.财政财务收支相关材料;

2.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纪要,经济合同,业务档案等材料;

3.财经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材料;

4.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

5.接受审计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相关结果报告、处理意见与建议、整改情况等材料,单位自查自纠问题报告及整改情况等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点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工作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属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相关财务人员等。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学校相关单位(部门)予以协助,相关单位(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后,应按照相关规定,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属单位(部门)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属单位(部门)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审计工作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属单位(部门)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学校干部管理工作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将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采取业绩比较、量化指标、环境分析、主客观因素分析、责任区分等基本方法通过对领导干部及所属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和实际决策过程等方面,以及是否签批、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学校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校领导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整改情况将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承担审计结果运用职责。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依纪依规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实施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考核、任免和奖惩重要依据的具体举措;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价;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制定、完善财务工作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属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结果,强化责任担当,严肃整改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沈阳师范大学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沈师大委发2008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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